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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销毁档案须鉴定报批 公益使用档案禁止收费

作者:记者郭少峰&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5日 16:05  浏览:
教育部和国家档案馆规定,高校档案机构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用于公益目的的,不得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

此外,高校档案机构,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校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日前制定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9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的档案,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无偿和优先提供。

依照办法规定,如果玩忽职守,造成高校档案损坏、丢失或擅自销毁档案,擅自出卖或赠送、交换档案,高校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则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校档案机构还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对保管期限已满、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校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责任编辑:lx 最后编辑:2008年09月15日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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