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教育厅、人事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签发了《对于省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公司实践的意见》,就建立职校教师公司实践制度作出具体安排。
根据《意见》要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公司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实践活动可折算为继续教育学分,并纳入教师年度考核范围,由任职学校归入教师业务档案,同时,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和相关管理人员也应定期到公司进行考察、开展调研,了解公司的生产情况及其对职业教育的要求,不断改进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意见》要求省内各州(地、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和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教师到公司实践的考核和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