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要做活做优
1.政策摘要
从2008年起,对自建校舍办学的民办职业学校,每培养1名中职毕业生补助600元,市本级由市财政承担,市辖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一半,县(市)由当地财政承担,补助经费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政策解读
我市2007年起对自建校舍办学的民办高校,启动实施每培养1名本科、专科毕业生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办学奖励的扶持政策。2008年开始启动实施民办职业学校办学奖励政策,以进一步发挥财政的办学奖励对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四两拔千金”的作用。
据了解,全市现有民办职业学校44所,在校生3.1万人,占全市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比例为32%。其中,自建校舍办学的民办职业学校33所,在校生2万人。按民办职业学校平均学制3年、培养每生奖励600元测算,全市每年对自建校舍办学的民办职业学校补助金额为403.5万元。
●相关链接
宁波2006年起对1000人、600人以上民办职业学校分别办学。
2.政策摘要
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依照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由当地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经费补助,具体为省级和市级示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分别按60%和50%补助,一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30%补助。
●政策解读
全市现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44所,在校生5.4万人,占全市义务教育在校生总数的比例为6%。其中,省示范4所,市示范5所,一般35所。如果分别按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小学230元、初中330元,省示范、市示范、一般学校分别按60%、50%和30%的比例补助,全市每年补助金额为545.8万元。
全额承担义务教育阶段办学经费,本是《义务教育法》对地方政府的责任要求。如办学,广西办学。因此,依照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由当地财政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一定比例经费补助,实属职责所在。鉴于财政财力有限,我市目前暂时只能选择“以奖代补”方式来部分补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但坚持“扶优扶强”已成为我市各级政府制定教育政策的基本原则。
3.政策摘要
从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奖励各级各类重点示范民办学校以及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
●政策解读
全市现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幼儿园)1610所,在校生总数39.3万人,占全市在校生总数的比例为25.6%。也就是说,4个温州学生就有1名在民办学校读书。其中,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校已分别达到1456所、21所、23所、61所、44所、4所和1所,在校生分别达到22.3万人、3.1万人、2.4万人、5.7万人、3.1万人、429人、2.8万人,分别占同级同类学校在校生总数的89%、5.3%、7.2%、36.9%、32%、22.4%和43%。
据测算,我市基础教育民办学校全部由政府包办,当年全市财政至少需要追加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近10亿元。因此,政府以奖励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不仅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4条的要求,更是财政教育投入发挥最佳效用的必然选择。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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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策摘要
各地要按照事业单位性质为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并依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落实“五险一金”政策(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使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所需费用除由学校和教师个人参照公办学校缴纳比例标准分别承担外,当地政府要视自身财力、学校类别给予一定的以奖代补资金。
●政策解读
由于民办学校的法人性质问题,教师与学校发生争议后,劳动部门和人事部门相互推诿,民办学校教师既不能申请劳动仲裁,也不能申请人事仲裁,而劳动仲裁或人事仲裁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教师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有力保障。如果民办学校按公司标准为教师上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退休后教师领取的养老金与公办学校教师相差一半,势必影响民办学校教师的稳定和流动,公办学校教师宁愿早退休拿80%的工资,也不愿意到民办学校工作。本政策的出台,有望打通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师之间流动的壁垒,有助于稳定民办学校师资队伍。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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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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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政策摘要
人事和教育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按程序合理流动。各地可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委派公办学校校长、骨干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不迁人事关系,任期内基础工资仍由原单位发放,奖金福利待遇由任职民办学校承担,任职期满可返回公办学校工作。
●政策解读
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实现师资互通,是当前民办学校吸纳优秀教师的当务之急。政府鼓励支持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有利于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建立起教育人才良性流动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