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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协作委员会章程

作者: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来源: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03日 10:34  浏览:
(二OO七年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协作委员会是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的支持和指导下自发形成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民间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指导下,依托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上海教育科学研究院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产学研合作教育分会和中国高等教育培训中心,以常务理事和理事单位为主体,密切配合政府实施的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工程,争做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模范、改革的模范、管理的模范,起到连接政府、学校与社会的桥梁作用,推动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为创建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之路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实践探索: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的指导下,根据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的具体要求,组织示范院校开展各项协作活动,为示范院校的创新实践提供指导、交流与合作的平台,推动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过程的自我修正、持续改进、不断深入,确保成果。
第四条 宣传辐射:作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的协作团体,利用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和有关刊物及媒体,及时、全面、权威地报道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建设动态,宣传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先进经验,提高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成果的共享度,带动全国高等职业院校的内涵建设,扩大高等职业教育的影响.
第三章 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协作委员会的主体由首批28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组成。
第六条 本会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入会。新增和退会手续按有关程序在年末由秘书处统一办理,报会长批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民主集中制是本会的组织原则。本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处及顾问组成。
第八条 会长与副会长:负责决定本会召开和闭会期间的各项重大事项。
第九条 常务理事和理事:常务理事由首批28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长组成,理事由其他示范院校组成。
第十条 顾问:本会根据需要聘请若干高等教育和行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和资深专家为顾问,对协作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指导。
第十一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地点设在中国高等教育培训中心。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权利
(一)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会议、政策研讨、信息交流、国内外合作及有关活动的权利;
(叁)有优先在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及相关宣传媒介上免费发布信息和享用网上资源的权利。
第十三条 义务
(一)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二)有积极参加全体会议及各项活动、完成秘书处委托的有关工作、任务的义务;
(叁)有为本会开展日常活动提供方便的义务;
(四)有交纳交流协作活动费的义务。
第六章 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 收取的交流协作活动费;
(二)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发的资助和赞助、捐赠等;
(三) 向有关部门申请的科研费和课题费;
(四) 其它政策允许的收入。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
(一)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 建立财务帐册,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
(三) 一般项目开支由会长委托秘书处审批,重大活动或项目开支由会长委任的经费审批小组审批;
(四) 每年收支情况向会长及全体会议报告,并接受常务理事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作委员会,由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经征求所有成员意见后,由秘书处提出草案,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并须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责任编辑:lx 最后编辑:2008年04月03日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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