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省区2008年部分高职院校单独招生
生源为本省区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数量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
经教育部批准,河北、辽宁、江苏、浙江、湖南、广东、四川、新疆等8省区2008年将在部分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此举旨在积极引导普通高中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合理分流,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质量和办学水平。
教育部要求,各试点院校在本省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办指导、监督下,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考试,也可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并于高考前完成录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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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试点生源范围为试点院校所在省区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计划纳入各试点院校2008年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原则上控制在本校计划总数的10%以内,未完成的计划转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已被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各试点院校须按有关省级招办管理要求,于5月20日前向有关省级招办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教育部强调,各试点院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或徇私舞弊的院校,一经查实,将追究院校领导的责任;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